Article 29

In force

企业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按照前款规定开展职工培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