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等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类处置建筑垃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配备相关设施清洁运输车辆,或者未硬化进出路口、场内道路,或者未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号牌的视频设备,或者已经安装视频设备但未接入本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处置建筑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过设计容量继续处置建筑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