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等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制度,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

(二)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类处置建筑垃圾,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配备相关设施清洁运输车辆,硬化进出路口和场内道路,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

(三)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号牌的视频设备,并接入本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置建筑垃圾;

(五)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继续处置建筑垃圾;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的生产台账应当包括建筑垃圾来源、数量、类型、日处置量、产品和弃料流向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