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指导下,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或者移动式收集箱,装修垃圾投放点或者移动式收集箱可以和生活垃圾收集点统筹设置;相关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土地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等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当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二)公开装修垃圾投放时间、工作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

(三)告知和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或者直接交由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对不当投放、清运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四)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投放点或者移动式收集箱内的装修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