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要求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河湖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