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内河湖现状、保护治理目标和任务、水面率指标管控、岸线保护与利用、生态修复、清淤疏浚、自然景观保护、水文化传承,以及投资计划、实施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河湖保护治理内容已经纳入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编制导则。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