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已建成的气化站、瓶组站应当逐步退出。新建住宅小区和有条件改造的旧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