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