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三)加热、摔、砸气瓶,气瓶相互过气,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

(六)使用虚假姓名,与燃气经营者签订协议,购买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