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将检测业务信息录入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管信息共享系统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