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工作,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