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会商;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调度指导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二)水务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严密监视水库、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及抢险工作;

(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临灾前组织幼儿园、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

(五)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同时配合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流动;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地质、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城区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小区内涝区域人员转移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者抢收农作物,开展渔业防台避险以及海上渔船、渔业设施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进行相关灾情的调查核实;

(十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所主管的旅游景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游客撤离工作;

(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参与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在临灾前组织托育机构落实防灾避险措施;

(十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检查受损市政设施;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城区路树、景观照明、广告牌等设施的防护工作;督促、指导城区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导清理灾后城区环境卫生工作;

(十四)海事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

(十五)供电、供水、通信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指挥、抢险、救治、应急避难等单位和场所的水电供应和通信畅通,及时调配启用移动应急电源、应急备用水源、应急通信系统;

(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需要,调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