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运营单位;
(六)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八)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