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