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