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