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

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砂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