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其他相关证件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费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