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开采河道砂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逐日统计采砂量;
(二)服从有关部门的现场管理,设置采区边界标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三)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四)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五)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航道、桥梁、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