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设区的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县(市),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的具体实施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