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