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设立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仅限于为该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拆除后应当恢复场地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