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就下列事项开展协商研究:

(一)交流、研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成效和问题;

(二)固体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协作事项;

(三)联合打击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有关事项;

(四)固体废物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联合办理事项;

(五)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事项;

(六)其他需要协商研究的事项。

工作协调会议实行轮值制度,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工作协调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与珠海市、中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口开展工作衔接,并统筹安排本市需提交工作协调会议研究的事项,按照规定提交研究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