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美德修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向家长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家庭教育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