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制止家庭暴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人再次遭受暴力侵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