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
(三)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等;
(四)优先办理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业务;
(五)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义务;
(七)其他有关优待(优惠)服务。
对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优待服务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