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妇女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出歧视、限制、排斥妇女的规定。

对配偶为现役军人、离婚后抚育未成年子女、丧偶和三十岁以上未婚的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在与其他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