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支持社会力量在深圳园区设立科学基金,通过社会机构专业化运营,吸引自然人、企业或者慈善基金会等组织出资参与,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科研投入机制。

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展署对已获企业投资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实行便利化财政跟投,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免于项目评审申请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