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