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风险预警机制。发现民营经济组织或者其经营管理者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和报告,实施分类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时,对受影响较大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