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本市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制度和优惠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和自主培养的人才统一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按照规定提供职称评审、住房、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采取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