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部门设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不得设置对民营经济组织不平等的条款。
民营经济组织可以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民营经济组织退出原使用工业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置换调整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市、区人民政府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补偿,应当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标准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