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定不平等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资质条件;

(二)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三)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四)对不同所有制的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项目需求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或者非必要的荣誉、奖项等门槛;

(六)其他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投诉举报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