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