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