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应当依法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开展规划、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