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人才培养、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政策,并加大投入力度。对中医医疗、中药产业、中医康养等项目,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有利于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基本医疗服务和中医特色医疗服务等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中医药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