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体制,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加强对中医技术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以及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管理,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规范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中医药名义、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