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能力建设,培育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组织,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