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