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服务期限和服务交接;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人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