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子目录的;
(二)违反规定新建业务专网或者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平台的;
(三)违反规定在公共数据平台外开发、升级改造应用系统的;
(四)违反规定重复收集数据的;
(五)未及时向公共数据平台归集数据或者归集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校核、封存、撤回公共数据或者关停数据应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共享或者开放公共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将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其他目的的;
(九)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