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并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授权并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向用户提供并获取合理收益。授权运营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合理收益的测算方法、数据安全要求、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等内容。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网信、公安、国家安全、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