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无条件共享数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
申请使用受限共享数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共享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数据提供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应当共享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并告知数据提供单位;认为不应当共享的,应当立即告知提出申请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