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使用财政资金的数字化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数字化项目的统筹、整合和共享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使用本省财政资金的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审查验收或者不予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新建业务专网或者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平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在公共数据平台外开发、升级改造应用系统的;

(三)未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管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共享、开放数据或者重复收集数据的;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和安全管理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