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锦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锦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锦屏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锦屏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