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市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检查。

国家或者省已经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检查主体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细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行政检查主体制定、细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