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建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