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