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服务工作情况。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